以上是中国的旧官制,中西交通以来,自然不能没有变动。其首先设立的,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。实因咸丰八年,中英《天津条约》规定要就大学士、尚书中简定一员,和英国使臣接洽而起,不过迫于无可如何,并非有意改革。内乱平后,意欲振兴海军,乃设立海军衙门。后来却将其经费,移以修理颐和园,于是中日战后,海军衙门反而裁撤了。庚子以后,又因条约,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,班列六部之前。其时举办新政,随事设立了许多部处。立宪议起,改革旧官制,增设新机关,共成外务、吏、民政、新设的巡警部改。度支、户部改,新设的财政处、税务处并入。礼、大常、光禄、鸿胪三寺并入。学、新设的学务处改,国子监并入。陆军、兵部改,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。农工商、工部改,新设的商部并入。邮传、理藩、理藩院改。法刑部改。十一部,除外务部有管理事务大臣、会办大臣各一人外,余均设尚书一人、侍郎二人,不分满、汉。都察院亦改设都御史一人,副都御史二人。前此左都御史,满、汉各一。左副都御史各二。右都御史、右副都御史但为督抚兼衔。大理寺改为院,以司最高审判。宣统二年,立责任内阁,设总、协理大臣。裁军机处及新设的政务处及吏、礼二部,其事务并入内阁。而增设海军部及军谘府。今之参谋部。改尚书为大臣,与总、协理负连带责任。外官则仍以督抚为长官。于其下设布政、提法、按察司改。提学、盐运、交涉五司,劝业、巡警二道,而裁分巡、分守道。此等制度,行之为日甚浅,初无功过可言。若从理论上评论:内官增设新官,将旧官删除归并,在行政系统上,自然较为分明,于事实亦较适切。若论外官,则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,行政粗疏,其症结实在于省制。当时论者,亦多加以攻击。然竟未能改革,相沿以迄于今,这一点不改革,就全部官制,都没有更新的精神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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